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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元典章》校《元史》

张帆

载《文史》2003年第三期

明初修《元史》,成书仓促,叙事疏谬,多受学者批评。1976年中华书局出版的校点本《元史》,集十余名专家数年之力,广泛采集《元史》不同版本、诸家续修元史和各种元代史料,写出校勘记2 800余条,订正了《元史》文字中大量的讹倒衍脱之处,允称善本。然校书如扫落叶,以《元史》卷帙之多、错谬之众,要想将其中的错误全部校理无遗,也是相当困难的事。本文拟以《元典章》为材料来源,对校点本未曾校出的《元史》错误举例若干,或有助于《元史》的进一步整理和研究。

学术界一般认为,《元史》本纪、志、表部分的史料价值高于列传。因为除元末顺帝一朝以外,本纪内容皆取材于元十三朝《实录》,志、表内容皆取材于《经世大典》。《实录》、《经世大典》现均已亡佚,故而《元史》本纪、志、表的材料具有某种不可替代性,就现在来看基本上已可视为元史的第一手资料。此言大体无误。不过如具体分析,本纪和志当中的一部分记载,今天仍然可以找到其最初的材料来源。因为无论《实录》和《经世大典》,主要都是抄撮、排比朝廷公文而成,这些公文原件,有一部分保存在《元典章》、《通制条格》、《宪台通纪》、《庙学典礼》等元代政书之中,今天尚能看到。这几种政书,又以《元典章》内容最为丰富,材料最为完整和原始。就《元典章》与《元史》纪、志相重复的内容而言,即使作为纪、志材料来源的《实录》和《经世大典》仍存于世,它们对有关问题记载的原始性也要逊于《元典章》。校点本《元史》已经大量利用《元典章》文书的内容进行校勘,但似乎利用得还不是完全充分。在70年代初,大陆地区尚无法看到元刻本《元典章》,只能使用错误万出的沈刻本,辅以陈垣《元典章校补》,辗转相校,十分不便,有所漏校也是比较正常的。现在我们已经通用元刻本《元典章》,对勘《元史》比过去方便多了。当然,即使是元刻本《元典章》,错误仍然极多,《元史》纪、志可以校正它的地方同样不少。本文暂且讨论以《元典章》校《元史》的问题,至于以《元史》校《元典章》,容日后有机会另行探讨。以下谨就对读《元典章》所见《元史》错误,分类陈述,敬请指正。

一删节公文不当,致乖原意

中华书局校点本《元史》卷首的《出版说明》,申明其校勘原则是“只校订史文的讹倒衍脱,不涉及史实的考订”。《元史》纪、志中有一类较为多见的错误,就是对原始公文删节、改写不当,以致有失原意(当然,这类错误既可能出现于《元史》编纂之时,也有可能在《实录》和《经世大典》中已经发生,具体细节绝大部分已不得其详)。严格说来,这种错误也属于史文“讹倒衍脱”之列,只不过其讹误并非一二字那么简单,而是一句甚或几句话,错得相对复杂一些。对这类错误,校点本《元史》有出校之例。如《元史》卷一六《世祖纪十三》:至元二十八年“六月丁卯朔,禁蒙古人往回回地为商贾者”。校点本本卷校勘记根据《通制条格》卷二七《杂令·蒙古男女过海》和《元典章》卷五七《刑部十九·诸禁·杂禁·禁下番人口等物》两条原始公文,正确地指出《元史》此条记载“原意全乖,‘蒙古人’应作‘将蒙古人口’”,从而纠正了《元史》将原始公文中的宾语当作主语的谬误。这一类错误,通过对读《元典章》,还可以找到并改正若干。举例如下。

1.《元史》卷一六《世祖纪十三》至元二十七年五月条(校点本337页):

丙寅,……江西行省言:“吉、赣、湖南、广东、福建,以禁弓矢,贼益发。乞依内郡例,许尉兵持弓矢。”从之。

这段记载的原始公文,见于《元典章》卷三五《兵部二·军器·拘收·弓箭库里顿放》:

尚书省咨,至元二十七年五月二十四日奏过事内一件:“江西行省官人每与将文书来,‘吉、赣等处地面,湖南、广东、福建这地面相连着有。每年草贼生发呵,出备军器,聚集弓手人每收捕来。年时江南地面汉儿南人休把弓手(引者按,手字误,当据下引《通制条格》卷二七作箭)禁断时分,这里的弓手拘收了来。如今依着汉儿城子里与了的体例里与的’说将来有。俺商量的,在先中书省官人奏,‘每一个路里十副弓箭,散府里、州里七副弓箭,县里五副弓箭,教把呵,怎生?’么道奏呵,‘是也,那般者’,么道圣旨了来。如今依着那体例,路里十副,散府、州里七副,县里五副教执把,城子里达鲁花赤达达畏吾儿回回人每教管者。若收捕贼的勾当有呵,巡军根底教执把弓箭。无勾当时,拘收库里放着呵,怎生?”么道奏呵,“那般者。好人根底委付者。”么道圣旨了也。钦此。

这条材料亦见于《通制条格》卷二七《杂令·兵仗应给不应给》,文字基本相同,唯奏事时间误作至元二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不难看出,本文件“许尉兵持弓矢”,指的只是湖南、广东、福建交界地区的“吉、赣等处地面”。《元史》将湖南、广东、福建三地区与吉、赣并列,一并作为“以禁弓矢,贼益发”和“依内郡例,许尉兵持弓矢”的范围,是错误的。

2.《元史》卷一八《成宗纪一》元贞元年闰四月条(393页):

庚申,河南行省亏两淮岁办盐十万引、钞五千锭,遣扎剌而带等往鞫实,命随其罪之轻重治之。陕西行省增羡盐钞一万二千五百余锭,山东都转运使司别思葛等增羡盐钞四千余锭,各赐衣以旌其能。

此条详见《元典章》卷九《吏部三·官制三·场务官·恢办钱粮增亏赏罚》:

元贞元年八月,福建行省准中书省咨,元贞元年闰四月十六日奏过事内一件:“汉儿、蛮子田地里合办的差发、税粮、盐等诸色钱粮数目,……各处委付着的行省官人每,并钱粮勾当里委付着的当该人每,去年勾当里在意向前,比合办额外增余的也有,办上额的也有,办不上额亏了的也有。南京省管着的两淮盐的勾当里行的人,每年时的勾当里怠慢,亏了五千定钞、十万引盐的上头,前者有车驾出大都来的那一日,失剌怯儿奏了,差的扎剌儿歹脱帖木儿、户部张尚书两个去来。做贼的勾当里入去来的人每,勘当得缘故是实,就那里要了罪过的勾当里,合着居役的交居役者,合罢了的交罢了。……京兆府盐的勾当里委付着的人每,去年比额多办出一万二千五百余定来。怯烈歹也先帖木儿等年时那里有来的省官每根底,做记验,与袄子;盐运司里向前干办来的人每根底,添与散官呵,怎生?又济南运司的盐课,在先年分不曾办额来。去年别思哈等除额外,多办出四千余定来。这的每根底,做记验,各与一个袄子。……怎生?”奏呵,“您的是也。向前在意来的每根底,添名分,更与赏者。”圣旨了也。钦此。

按《元典章》所谓“南京省”,即《元史》中的河南行省,“京兆府”代指陕西行省,“济南运司”即山东都转运使司。由《元典章》原文可见,元贞元年奉命前往河南行省查办亏空事件的,是“扎剌儿歹脱帖木儿”和“户部张尚书”两个人,“扎剌儿歹脱帖木儿”也就是“扎剌儿部的脱帖木儿”,“扎剌儿歹”是部族名。《元史》误将其当作人名,所谓“遣扎剌而带等往鞫实”,应当改为“遣脱帖木儿等往鞫实”。

如所周知,元代蒙古人有名无姓,又常以部族名命人名,男称“某某(部族名)歹(或台、带、等同音字)”,女称“某某真”。以某部族名命名的人,未必出自该部族,甚至就目前所知绝大部分例子而言,都肯定并非该部族成员[1]。当元史载籍中出现“某某歹(或台、带、等)”、“某某真”时,我们通常都将其视为人名。然而上引《元典章》这条材料却提示我们,还有另外一种可能性:这个“某某歹(或台、带、等)”、“某某真”,也许就是指“某部族的人”,而非单独专用的人名。当然这样的用法可能比较少见,但绝不能忽视它的存在。上引《元典章》文件后半段出现的“怯烈歹也先帖木儿”,含义同样也是指“怯烈部的也先帖木儿”,并非“怯烈歹”和“也先帖木儿”。请看同卷同目的另一份文件《场务官·增余课钞迁赏》:

行中书省准中书省咨,元贞二年七月十五日奏过事内一件:“‘管办钱的人每,办上额外中增一分呵,与赏,更添名分’么道来。如今各省里的去年办到的,虽有增余呵,不及赏的分数。唯京兆省、福建省这两处的呵,到给赏的分数。去年为京兆省的向前来的上头,也先帖木儿等省官每根底做记验,各与一个家袄子来。……”

这条材料最后一句话,说的明显就是上一条材料中后半段的内容。上一条材料所谓“怯烈歹也先帖木儿等年时那里有来的省官每”,到这条材料中变成了简单的“也先帖木儿等省官每”,可见上条中的“怯烈歹”只是部族名、修饰语,并非单独的人名。稽诸史籍,我们根本找不到这一时期的陕西行省有名叫“怯烈歹”的长官。相反也先帖木儿却有不少材料。他早年以世祖忽必烈近侍的身份,与不忽木、秃忽鲁等人同受学于许衡。至元三十一年任陕西行省平章政事,大德元年三月入为中书平章政事,任相不足一年,次年正月去职。封(应当是追封)咸宁王,谥贞献[2]。已经知道的各种材料都没有提到他的族属,据前引《元典章》来看,这位也先帖木儿显然是克烈(即怯烈)部人。

3.《元史》卷一九《成宗纪二》元贞二年七月条(405页):

癸酉,诏……云南、福建官吏满任者,给驿以归。

此条详见《元典章》卷三六《兵部三·驿站·船轿·任回官员站船例》:

大德元年六月,行中书省准中书省咨。来咨,奏准“福建、云南任回官员,旱路里长行马里来,到水路里应付站船”,钦此。……照得先准中书省咨,至元二十五年十一月十三日奏准,“福建行省官人每与将文书来,‘俺管底城子里做官来的人每,田地远么道,不肯来有。如今怎生般来的每根底,去时分铺马里去了,月日满呵,回来时分,俺根底要了解由文书的每根底,自己的长行头口里回来呵,沿路站里他每的马每根底,草料交与的’道有。俺商量得,他每的言语是的一般有。依着他每说来的,站里安下,饮食草料交吃着来呵,怎生?”么道奏呵,“那般者”,么道圣旨了也。钦此。……又准中书省咨,元贞二年七月初六日奏过事内一件,“云南、福建省官人每与将文书来,‘那里赴任去的官人每,铺马里去有。任满回来呵,长行马里来有。那般呵,煞生受有。人(引者按:此字疑衍)又那里做官人去的殁了呵,息妇孩儿每出来不得。’说将来有。俺商量的,这的每出来时节,旱路里长行马里来,到水路里呵,站船里来呵,怎生?”奏呵,奉圣旨,“那般者。”钦此。除钦依外,移准都省坐到任回官员品级各得站船数目,开坐前去,仰照验依上施行。

可见当时的规定,是在云南、福建任满北归的官员,旱路骑“长行马”,水路则乘站船。乘站船可称“给驿”,骑长行马就不然了。上面这条文件讲得很清楚,任满官员骑的长行马,是“自己的长行头口”。虽然可以在驿站歇息,享受饮食、草料供应,但毕竟是自备马匹,与骑乘驿站官马不同,负担仍然较重,“煞生受有”。因此,朝廷才允许他们遇水路乘坐驿站官船,以适当减轻个人负担。幸运的是,在现存《永乐大典》残卷所载《经世大典》部分内容中,也可以见到这份文件。《永乐大典》卷一九四一九引《经世大典·站赤》:

(元贞二年)六月,丞相完泽、左丞相吉丁(引者按:当作左丞杨吉丁。“相”、“杨”二字形近致误。杨吉丁又名杨炎龙,其任左丞事,见《元史·成宗纪》及《宰相年表》)等奏:“云南、福建行省言,‘赴任之官虽准给驿,然得代而还,则自备鞍马。且殁故者,妻子不能得出,诚可怜悯。’臣等议得,任回庶官,在陆途则乘己马,及至水路,官给驿舟送之。”奉旨:“准。”

毫无疑问,这条材料与上引《元典章》所载元贞二年七月初六日奏事是同一件事。唯《经世大典》所载“六月”,当为“六日”之误。因为就现存《经世大典·站赤》内容来看,其记载朝廷大臣奏事,例书月日,此条书月不书日,已属可疑。而且这一条材料的前面,又是七月二日的一份文件。只有将“六月”看作“(七月)六日”,才能解释得通。很明显,《经世大典》已对《元典章》所载蒙文直译体奏事公文作了改写,将原文的“长行马里来”改写为“乘己马”,“站船里来”改写为“官给驿舟送之”。改写的结果,含义更加明确。《元史》编者大概只看到后半句,以“给驿以归”一语笼统叙述,犯了严重的以偏概全错误。事实上,云南、福建行省提到的病故官员家属回乡问题,直到英宗即位后方才获准乘驿[3]。而任满官员自己能否“给驿以归”,似乎一直没有获得明确首肯。

在此顺便就元朝官员乘驿问题多说几句。元朝广设驿站,目的在于“通达边情,布宣号令”[4],主要供朝廷官员出差、以及诸王、边将禀报军情急事时使用。至少在制度规定上,对给驿范围限制是很严的。从《经世大典·站赤》、《元典章》、《元史·兵志·站赤》所载各种规定来看,一般的地方官不要说任满回京、回乡,就是在任内因公务进京,或是赴任所上任,也不能普遍享受“给驿”待遇。至元十七年规定,外任官任所远在二千里以上,才“与铺马”,不足二千里的,只“教长行头口里去”。[5]元末成书的高丽汉语会话教科书《朴通事》中载有如下一段对话[6]:

你哥除在那里?除在南京应天府丞[7]。

几时行?昨日去了。

铺马里去也,长行马去?甚么长行马,五个铺马去了。

也不小可。去时节有甚么气像?比丞相争甚么?车马,茶褐罗伞,……那气像是气像。

可见直到元末,外官上任给驿前往,仍然并非通行待遇。当然元朝(特别是中后期)存在着严重的“给驿泛滥”、导致“站户困乏”的现象[8],这是制度执行不严所致,并且破坏制度的人主要是诸王贵族、高级僧侣、朝廷大官,与我们上面谈的问题并不矛盾。

4.《元史》卷二一《成宗纪四》大德九年六月条(464页):

庚辰,立皇子德寿为皇太子,诏告天下。……外任官五品以下并减一资。

此条详见《元典章》卷八《礼部二·官制二·选格·外任减资升转》:

大德九年六月初五日,钦奉诏书内一款节该:外任官员较之内任,升转甚迟。但历在外两任,五品以下并减一资。

《元史》卷八三《选举志三·铨法中》“凡减资升等”条所载略同。可以此次诏书规定“减资”者,并非所有的五品以下外任官,而只包括其中已历在外两任者。《元史·成宗纪》无端省去“但历在外两任”一语,误。

5.《元史》卷一○四《刑法志三·盗贼》(2660页):

诸亲属相盗,……其别居尊长于卑幼家窃盗,若强盗及卑幼于尊长家行窃盗者,缌麻小功减凡人一等,大功减二等,期亲减三等,强盗者准凡盗论,杀伤者各依故杀伤法。

此条详见《元典章》新集《刑部·诸盗·总例·亲属尊卑相盗》:

延祐六年五月日,江西行省准中书省咨该:御史台呈:“据监察御史呈:‘切详规财物者,情莫重于盗贼;论亲属者,义莫别于服制。故盗贼有强有切,亲属有尊有卑,即今无服亲属相犯者止科其罪,免追倍赃,俱不流配刺字,有服之亲亦无减等之条,是乃轻重不伦,亲疏无别。今后凡尊长于别居卑幼家切盗若强盗,及卑幼于尊长家行切盗者,缌麻小功亲减凡人一等,大功减二等,周亲减三等,亦依上例不刺不配,免追倍赃。其卑幼于尊长家强盗,以凡人论。庶尊卑之分别,刑法之允当。’本台具呈照详。”送刑部,议得:“御史台元呈监察御史所言,‘……今后凡尊长于别居卑幼家切盗若强盗,及卑幼于尊长家行切盗者,缌麻小功亲减凡人一等,大功减一(引者按:原文如此,据文义及上文当作二)等,周亲减三等,亦依上例不刺不配,免追倍赃。其卑幼于尊长家强盗,以凡人论。’以此参详,如准所言相应。”都省准拟,咨请依上施行。

元末沈仲纬《刑统赋疏》的“通例”部分也收录了这件文书,文句小有脱落[9]。按《元典章》所谓“周亲”,亦即《元史》中的“期亲”(周、期同义),指服丧一年的齐衰之亲。这条材料讲的是对别居亲属之间盗窃行为的处罚(同居者共财,无所谓盗)。据《元典章》文义,这类犯罪行为可分四种:一,尊长于卑幼家窃盗;二,尊长于卑幼家强盗;三,卑幼于尊长家窃盗;四,卑幼于尊长家强盗。一、二、三种犯罪,均根据亲属服制关系远近,分别比照凡人同类犯罪减刑一至三等。第四种情况,因为是卑幼强盗,出于保护尊长的角度,不再减刑,即以凡人犯罪论处。相反第二种情况是尊长强盗,仍然减刑。这是唐律以来中国古代法典“以礼入律”的表现之一。《元史》笼统说“强盗者准凡盗论”,并不确切,前面应当加上“卑幼于尊长家”的修饰语。另外校点本《元史》在标点这一段时,将“别居尊长于卑幼家窃盗”与“若强盗”断开,后者紧接“及卑幼于尊长家行窃盗”,也是错误的。“若强盗”的主语同样是“别居尊长”,故应紧接前句,而与后句断开。“若”在这里是并列连词,并非“如果”之义。

《唐律疏议》卷二○《贼盗·盗缌麻小功财物》:“诸盗缌麻、小功亲财物者减凡人一等,大功减二等,期亲减三等。”以下的“疏议”解释说:此条只适用于“尊长于卑幼家窃盗若强盗,及卑幼于尊长家行窃盗”三种情况。如果是“卑幼于尊长家强盗”,则要按照同书卷一九《贼盗·恐喝取人财物》的规定,“同于凡人家强盗得罪”。[10]《大明律》卷一八之四《刑律一·亲属相盗》:“凡各居亲属相盗财物者,期亲减凡人五等,大功减四等,小功减三等,缌麻减二等,无服之亲减一等,并免刺。”减等之法比唐、元两朝更复杂,量刑也更轻。但紧接着又说:“若行强盗者,尊长犯卑幼,亦各依上减罪。卑幼犯尊长,以凡人论。”上述材料可以作为我们校正《元史》错误的旁证。

6.《元史》卷一○五《刑法志四·禁令》(2680页):

诸章服,惟蒙古人及宿卫之士,不许服龙凤文,余并不禁。谓龙,五爪二角者。

此条详见《元典章》卷二九《礼部二·礼制二·服色·贵贱服色等第》:

延祐二年二月,钦奉圣旨,谕内外百官大小官吏军民诸色人等:“朕临宝御,励志俭勤,思与普天同臻至治。……命中书省立定服色等第于后:

一,蒙古人不在禁限,及见当怯薛诸色人等不在禁限。惟不许服龙凤文(原注:龙谓五爪二角者)。……”

《通制条格》卷九《衣服·服色》、《元史》卷七八《舆服志一》都有相同的记载。这条材料讲得很明白,所定服色等地,是针对汉族等被统治民族成员和一般官员的,蒙古人和怯薛成员(亦即“宿卫之士”)不受有关规定限制。但所谓“不在禁限”有一个补充规定,即“惟不许服龙凤文”。《元史·刑法志》改写不当,给人的印象是只有蒙古人和宿卫之士不许服龙凤文,其他人都可以服龙凤文,大谬。校正时只要将“惟”字的位置改动一下即可:“蒙古人及宿卫之士,惟不许服龙凤文,余并不禁。”

二错字或脱字

这是一类比较简单的错误,也很容易校改。

1.《元史》卷一八《成宗纪一》元贞元年十二月条(398页):

丙辰,……荆南僧晋昭等伪撰佛书,有不道语,伏诛。

此条详见《元典章》卷五二《刑部十四·诈伪·伪·伪造佛经》:

元贞二年二月,中书省准河南行省咨,峡州路远安县太平山无量寺僧人袁普昭,自号无碍祖师,伪造论世秘密经文,虚谬凶险,刊板印散,扇惑人心。取讫招伏,于元贞元年十二月十七日奏过,“‘京南府一个山里,普昭小名的和尚,伪造佛经,那经里写着犯上的大言语有,交抄与诸人读有。’么道,今夏南京省官人每与将文书来呵,俺上位奏了,差人与宣政院官一同问去来。如今问将来也,是实有。和他一处做伴当走弟每总廿四个人,那的内廿一个和尚,三个俗人。普昭小名的和尚根脚里造伪经来,着木头雕着自己的形,伪用金妆着,正面儿坐着,左右立着神道,那经里更有犯上的难说的大言语。又印写的其间,向前做伴当来的两个和尚,这三个的罪过重有。商量来。”奏呵,奉圣旨,“敲了者。”……

《元史》中的“晋昭”,在《元典章》上引文件中三次出现,都写作“普昭”,当以“普昭”为是[11]。按:源自佛教净土宗弥陀净土法门的民间宗教白莲教,在元朝十分活跃,其徒众有一派以“普”字命名。如著有《庐山莲宗宝鉴》、元朝中叶在大都频繁活动、终使元廷解除对白莲教禁令的僧侣普度(俗姓蒋),元末天完红巾军重要将领邹普胜、欧普祥、项普略等,乃至后来归入朱元璋麾下的丁普郎,均属其列[12]。上面这位“自号无碍祖师,伪造论世秘密经文”的袁普昭,很有可能也属于白莲教中的“普”字号系统[13]。

2.《元史》卷八二《选举志二·铨法上》(2048页):

凡选取宣使奏差:至元……二十九年,省议:“行省、行院宣使于正从九品有解由职官内选取,如是不敷,于各道宣慰司一考之上奏差、本衙门三考典吏内选取。「行台止于正从九品职官内选取,」不敷,于各道廉访司三考奏差内并本衙门三考典史内选取,仍须色目、汉人相参选取。自行踏逐者,亦须相应人员,考满例降一等,须历九十月,方许出职。

此条详见《元典章》卷十二《吏部六·吏制·书吏·宣使奏差等出身》。文件全文较长,但中间一段与以上《元史·选举志》文字几乎完全相同,兹不具引。校点本《元史》在此引用了《元典章》这条文件加以校勘,增补《元史》原文脱漏的“行台止于正从九品职官内选取”一句话,但却忽略了下面的一个错字。以下“不敷,于各道廉访司三考奏差内并本衙门三考典史内选取”一句中,“典史”二字在《元典章》文件中作“典吏”,当以后者为是。因为这条规定前半段讲行省、行院宣使从宣慰司奏差和本衙门典吏内选取,后半段讲行台宣使从廉访司奏差和本衙门典吏内选取,前后相符。如后者不是典吏而是典史,就讲不通了。元制:宣使、奏差是负责“来往传达”的吏员,典吏是负责衙门文书档案收发、保管等项工作的一般吏员,属于“设置面最广、而地位最低的吏职”。[14]因此行省、行院、行台典吏三考之后有机会升本衙门宣使,是合理的。典史则是县、录事司衙门中的首领官,行省、行院、行台之中,并无此职名。[15]即使有,以首领官身份(尽管它是地位最低的首领官),经“三考”后被“选取”为本衙门吏员,也绝无此理。

又按:历代正史《选举志》当中,似以《元史·选举志》最为难读(它在《元史》诸志中也属于相当难读的一种)。难读的原因,主要是排比案牍文件时漫不经心,缺乏总结和概括;剪裁、压缩文字时也过于随意,常使文件原意不明,甚或发生错误。但如果通过对读《元典章》“吏部”门保存的原始文书,就可以解决《选举志》中记载模糊难明的很多问题,并且纠正其中的一些错误。今后如有研究元代铨选制度、或整理笺注《元史·选举志》者,必恃《元典章》“吏部”门之助,可断言也。

3.《元史》卷八三《选举志三·铨法下》(2073页):

凡补用吏员:至元……二十一年,省议:“江淮、江西、荆湖等处行省令史。拟捋至元十九年咨发各省贴补人员先行收补,不许自行踏逐,移咨都省,于六部见役令史内补充。”

此条详见《元典章》卷十二《吏部六·吏制·令史·收补行省令史》:

至元二十二年正月,御史台承奉中书省札付该,……都省议得:江淮、江西、荆湖等处行省见设令史,如遇阙员,拟将至元十九年四月以后咨发各省贴补月日人员,先行挨次收补。更或不敷,不许自行踏逐,移咨都省,于六部见役请俸令史内发遣补充。

《元典章》文件的年代“至元二十二年正月”,是御史台收到中书省“札付”的时间。中书省定议的时间,当如《元史》所言,在至元二十一年。《元史》“拟捋至元十九年咨发各省贴补人员先行收补”一句的“捋”字,不通。据《元典章》,显然是“将”字之误[16]。

4.《元史》卷八四《选举志四·考课》(2113页):

凡通事、译史考满迁叙:……大德三年,省议:“各路译史如系翰林院选发人员,九十月考满。除蒙古人依准所拟外,其余色目、汉人先历务使一界,升提控一界,于巡检内迁用。”

此条详见《元典章》卷十二《吏部六·吏制·译史通事·路译史出身》:

大德三年五月准中书省咨,吏部呈:“照得各路司吏九十个月,于吏目内任用;译史九十个月,历务提领一界,于巡检迁叙。又大德元年三月初七日奏奉圣旨节该:‘如今蒙古文字,学的多是回回、畏兀儿人有。今后不争等依例委付,蒙古人依先体例,争一等委付。’钦此。今来议得:各路译史若循上例升转,比附司吏,似涉大优。参详,除蒙古人合依旧例,其余色目、汉人,实役九十个月,历务使两界,升巡检,似为相应。如准所拟,本部为例遵守。具呈照详。”都省议得:“各路译史如系翰林院选发人员,九十个(引者按:此处脱月字)考满。除蒙古人依准所拟外,其余色目、汉人,先历务使一界,升提领一界,于巡检内迁用。”除外,咨请依上施行。

《元史》中的“省议”,显然也就是《元典章》文件中的“都省议得”一段。两者有一处异同,《元史》中“升提控一界”,在《元典章》中作“升提领一界”,当以后者为是。提领与务使同属钱谷官(或称税务官),而地位稍高。《元史》卷八二《选举志二·铨法上》:“至元二十一年,省议:‘应叙办课官分三等,一百锭之上,设提领一员、使一员。五十锭之上,设务使一员。五十锭之下,设都监一员。……都监历三界,升务使。……务使历三界,升提领。’”提控全称为提控案牍,属于首领官,性质与提领、务使不同。从《元典章》文件可以看出,原来路译史的升迁途径是满九十月,历务提领一界,升巡检。吏部建议改为满九十月,历务使两界,升巡检(针对色目、汉人)。中书省稍作调整,定为满九十月,历务使一界,升提领一界,再升巡检。几种方案,都是在升巡检前要经过钱谷官的过渡。如果其中突然冒出首领官,似有不伦。另外《元史·选举志四·考课》在前面这段引文后面几行,还有如下一段记载:

(大德)七年,……各路译史,如系各道提举学校官选发腹里各路译史,九十月考满,先历务使一界升提领,再历一界充巡检。

这里同样是历务使、提领各一界,再升巡检。总之,前引《元史》中的“提控”,应为“提领”之误。

5.《元史》卷九四《食货志二·市舶》(2402页):

(至元)三十年,又定市舶抽分杂禁,凡二十(一)「二」条,条多不能尽载,择其要者录焉。

至元三十年所定市舶抽分细则,《元史》原文谓有二十一条,校点本校改为二十二条。本卷校勘记(2409页)云:“按《元典章》卷二二《市舶则法》条作‘二十二件’,具体条文亦二十二则,据改。”查《元典章》卷二二《户部八·课程·市舶·市舶则法二十三条》:

至元三十年八月二十五日,福建行省准中书省咨,……圆议拟到下项事理,于至元三十年四月十三日奏过事内:“为江南地面里有的市舶司上头,……如今合整治市舶司勾当的,有二十三件勾当,商量来。”奏呵,“那般者。行者。”圣旨了也。钦此。

以下开列具体条文,亦实有二十三则。今按沈刻本《元典章》此条文书中误写作“有二十二件勾当”(第八册页七十二下),在罗列条款时又漏去第二十二条最后十字、第二十三条开始二十字,将两条误并为一条(同册页七十九下),校点本《元史》所据,当出于此。应以元刻本为正,作“二十三”。

6.《元史》卷一○二《刑法志一·职制上》(2611~2612页):

诸上司及出使官,于使所受其燕享馈遗者,准不枉法减二等论,经过而受者各减一等,从台宪察之。

此条详见《元典章》卷四六《刑部八·诸赃一·以不枉法论·出使取受送遗》:

至大三年九月,行台准御史台咨,奉尚书省札付。刑部呈:“奉省判,礼部呈,孟弼、蒋时俊陈言:‘各路总管府俸给职田所收子粒,每年会计其数,比如都省之官俸给转多。府、州、司、县之官所收子粒,比之各道宣慰司官其数更多。凡遇上司官员并往来使客经过州县,中间要做梯己人情者,必然宰牛设席管待,更惠送段疋礼物,自己俸钞分文不出,却于里正、主首处科要。其里正、主首,必然科敛于民。有司官视为常务,廉访司官并不用心究察。’奉都堂钧旨:‘送刑部。’……今承见奉,本部议得:出使人员所至之处,非亲旧宴乐,尚有禁例,何况惠送段疋礼物。今后凡有出使人员,宜准所言,合依已行禁治。若有似此违犯官吏,率敛钱物,及使所赴宴或取受送遗,各以计赃,准不枉法论,减二等断罪。经过去处饮食取受者,各又减一等。如蒙准呈,札付御史台,许令监察御史、各道廉访司常加体察,遍行照会相应。”咨请依上施行。

《元史》此条明显出自《元典章》上引文书的后半段。根据《元典章》的内容,凡官员出使,在出使之地接受宴请、礼物的,按不枉法赃减二等断罪;在沿途所过之处接受宴请、礼物,“各又减一等”,亦即按不枉法赃减三等,含义十分明白。《元史》脱一“又”字,作“各减一等”,直似按不枉法赃减一等断罪,在沿途所过接受宴请、礼物,其罪反而比在出使之所更重,于义未安。《唐律疏议》卷一一《职制·因使受送遗》:“诸官人因使,于使所受送遗及乞取者,与监临同(引者按:指按同卷《受所监临财物》条断罪);经过处取者,减一等。”可见在经过处取受,其罪减在使所取受一等,自唐已然。《元史》此处当据《元典章》补“又”字。

三年代错误

以《元典章》对读《元史》的结果,还会发现《元史》中的一些年代错误。产生这类错误的原因,既可能是排比案牍文件时删改不当,将不同年代的文件误并为一条;也可能是前后颠倒,张冠李戴;还有可能是简单的错字。

1.《元史》卷八三《选举志三·铨法中》(2060页):

(至元)五年,诏:“诸荫官各具父祖历仕缘由、去任身故岁月并所受宣敕札付、彩画宗支,指实该承荫人姓名年甲,本处官司体勘房亲,揭照籍册,别无诈冒,及无废疾过犯等事,上司审验相同,保结申覆,令亲赍文解赴部。诸荫叙人员,除蒙古及已当秃鲁花人数别行定夺外,三品以下、七品以上、年二十五之上者,当儤使一年,并不支俸。满日,三品至五品子孙量材叙用外,六品七品子准上铨注监当差使,已后通验各界增亏定夺。”

这段话在“至元五年”年代下,混杂了两个不同年代的文件。从一开始到“令亲赍文解赴部”是第一个文件,其内容详见《元典章》卷八《吏部二·官制二·承荫·民官子孙承荫》及《通制条格》卷六《选举·荫例》,时间确在至元五年。自“诸荫叙人员”起,别为另一文件,详见《元典章》卷八《吏部二·官制二·儤使·品官子孙当儤使》:

至元九年十月,中书礼部承奉中书省判送,本部呈:照得至元八年十二月初三日承奉尚书省札付:“近据来呈,‘拟到六品七品子孙,许应当随朝儤使周年或减半年,并不支俸,满日依例铨注监当差使。’为此,移准中书省咨该,都省近奏:‘品官子孙当儤使底体例,与尚书省官人每商量了呵,怎生?’奉圣旨:‘那般者。’钦此。今议得:若依已拟,止于六品七品子孙内当儤使者,满日铨注流外监当儤使(引者按:原文如此,当作差使),切缘五品以下(当作以上)至五品(当作三品)子孙,便于合得品从叙用流官,似为未尽。拟除蒙古人员及已当秃鲁花人数别行定夺外,三品以下、七品以上通令承荫子孙,若年二十五以上,许当儤使一年,并不支俸。应当满日,其三品至五品子孙,照依施行体例,量材叙用。外,六品七品子,准上铨注监当儤使(当作差使),已后通例(当作验)各界增亏定夺。咨请行下合干部分,更为讲究回咨。……”量拟到应当儤使去处,具呈中书省判送吏部呈,蒙都堂园议得,准呈,送本部照会施行。

《元典章》这条文件有几处错字,可据《元史》及《元典章》中其他文件校正。但在文件年代上,它可以补充《元史》的缺漏。据上引文可知,《元史》中“诸荫叙人员”承荫前先在官府儤使(按指值班)一年的规定,是至元八年经中书省奏准,由尚书省在十二月下发的。当补年代“至元八年”。

2.《元史》卷八四《选举志四·考课》(2114页):

凡封赠之制:至元初,唯一二勋旧之家以特恩见褒,虽略有成法,未悉行之。至元二十年,制:“考课虽以五事责办管民官,为无激劝之方,徒示虚文,竟无实效。自今每岁终考课,管民官五事被具,内外诸司官职任内各有成效者,为中考。第一考,对官品加妻封号。第二考,令子弟承荫叙仕。第三考,封赠祖父母、父母。品格不及封赠者,量迁官品,其有政绩殊异者,不次升擢,仰中书参酌旧制,出给诰命。”

此条详见《元典章》卷二《圣政一·饬官吏》:

至元二十二年二月钦奉圣旨内一款:在先考课虽以五事责办管民官,为无激劝之方,徒示虚文,竟无实效。自今每岁终考课,管民官五事被具,内外诸司官职任内各有成效者,为中考。第一考,对官品加妻封号。第二考,令子弟承荫叙仕。第三考,封赠祖父母、父母。品格不及封赠者,量迁官品,其有政绩殊异者,不次升擢,仰中书省参酌旧制,出给诰命施行。

文字与上引《元史》几乎全同,唯年代有异。另外《元典章》卷十一《吏部五·职制二·封赠》有《官吏考荫封赠》的标题,但无具体内容,仅书年代“至元二十二年”,下注小字“见圣政门饬官吏类”,显然是指同一文件。按《元史》卷二○五《奸臣·卢世荣传》:

(至元二十二年)二月,……世荣既以利自任,惧怒之者众,乃以九事说世祖诏天下:……其九,定百官考课升擢之法。

可知至元二十二年确有考课制度的改革。考课中加入封赠内容,应当就是改革的重要部分。据此,《元史》年代似误,当从《元典章》改为二十二年。

3.《元史》卷八四《选举志四·考课》(2114页):

凡封赠之制:……至治三年,省臣言:“封赠之制,本以激劝将来,比因泛请者众,遂致中辍。”诏从新设法议拟与行,毋致冗滥。礼部从新分立等第:……

仍然是封赠的内容。此条详见《元典章》卷十一《吏部五·职制二·封赠·流官封赠通例(又例)》:

延祐七年十一月,钦奉至治改元诏书内一款:封赠之制,本以激劝臣下,比因泛请者众,遂致中辍。今命中书省从新设法议拟举行,毋致冗滥。

《元典章》新集《国典·诏令·至治改元诏》第十六款所载全同,许有壬《至正集》卷七五《公移·封赠》也完整无误地引述了此款文字。按此前元朝封赠制度具体细则,制定于延祐三年四月十八日,见《元典章》卷十一《吏部五·职制二·封赠·流官封赠通例》。封赠因故“中辍”,在延祐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见《元典章》新集《吏部·官制·总例·住罢封赠》及《元史》卷二六《仁宗纪一》。两年后英宗即位,为推进汉化改革,重议举行。《元史·选举志四·考课》将此事系于至治三年,恐误。而且《元史》在详述“礼部从新分立等第”的内容后(实际上主要是延祐三年细则的重申)又载:“至治三年,诏:‘封赠之典,本以激劝忠孝,今后散官职事勋爵,依例加授,外任官员并许在任申请,其余合行事理,仰各依旧制。”“至治三年”先后两次出现,显然有问题。第一个“至治三年”,当据《元典章》,改为延祐七年。

四标点错误

校点《元史》是一项难度很大的工作。校勘姑置不论,仅就标点而言,由于元朝族名、人名、地名译名混乱,纪、志案牍文字冗杂,往往文义难晓,其困难也要高于其他正史的标点。中华书局校点本《元史》出版后,陆续发现了标点中的少量问题,因此在80年代重印时,挖改标点错误近百处。但通过对读《元典章》,仍可发现一些“漏网”的错误。如周良霄先生根据《元典章》卷五七《刑部十九·诸禁·禁宰杀·禁回回抹杀羊作速纳》,正确地指出:校点本《元史》卷一○《世祖纪七》至元十六年十二月“丁酉,八里灰贡海青。回回等所过供食,羊非自杀者不食,百姓苦之”一条,“贡海青”后不当断开,而应紧接“回回”。[17]这一类标点错误,还可以续举两例。

1.《元史》卷八二《选举志二·铨法上》(2045页):

延祐四年,部议:“江浙行省各路见役司吏,已及两考,选充仓官,五万石之上,比同考满出身充典史,一考升吏目。五万石之下者,于典史添一考,依例迁叙。湖广行省仓官,如系路吏及两考,选充仓官一界,同考满出身充典史,一考升吏目,迁叙库官,周岁准理本等月日,考满依例升转。”

此条详见《元典章》卷九《吏部三·官制三·仓库官·仓库官升转》:

延祐四年十月,行省准中书省咨。来咨:“抚州路备大盈库申,库使张京另无俸给,如蒙定俸给禄,唯复依湖广省元拟,库官周岁满替,准理路吏月日,考满依例升转。官吏俸给已有定例,外据仓库官升转一节,本省未奉前因,咨请照验。”准此。送据吏部呈:奉中书省札付,本部呈:“江浙省咨:‘各路司吏历俸已及两考,在役,选充五万石之上仓官一界。如无侵欺粘带,合无将历过仓官月日比路吏一倍折算。历五百石(引者按:原文如此,据上下文当作五万石)之下仓官月日,以二折三。与元役路吏俸月通九十月,照依见奉递降通例,历典史一考升转。唯复五万石之上者,比同考满路吏出身,充典史,一考升吏目;五万石之下者,于典史内添一考,依例迁叙。’本部议得:江浙行省各路见役司吏,已及两考,选充仓官。如无侵欺粘带,比同考满出身,充典史,一考升吏目,依例迁叙相应。”都省仰依上施行。奉此。已下主事厅标附格例去讫。今奉前因,本部议得:江西省咨仓库官役满,未奉升转定例,以此参详,合依呈准江浙省元拟,如系路吏历俸已及两考,选充仓官一界,另无侵欺粘带,比同考满出身,充典史,一考升吏目迁叙。库官周岁,如无粘带,准理本等月日,考满依例升转。如蒙准呈,移咨行省照会,札付本部,为例遵守。具呈照详。都省咨请依上施行。

本条核心内容,是最后一段有关仓库官升迁的规定。这项规定讲了两种情况。第一,如果是由历俸两考路吏转任的仓官,任职一界后,比同考满(考满应为三考),即可充任最低级的首领官典史,再经一考,可升为级别稍高的首领官吏目。第二,如果是库官,任职一年后“准理本等月日,考满依例升转”。最后一句话,实际上没有讲清楚“本等月日”和“依例升转”的确切含义,或许就是文件开头“依湖广省元拟,库官周岁满替,准理路吏月日,考满依例升转”的意思,对此还可以进一步研究。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元史》中“一考升吏目,迁叙库官,周岁准理本等月日”的标点有误,应当改为“一考升吏目迁叙。库官周岁,准理本等月日”。前面讲仓官,后面另讲库官,并非一事。元朝仓库官并称,但仓官地位似乎略高于库官。《元典章》卷九《吏部三·官制三·仓库官·仓官贴补库官对补》,引用武宗时临江路总管万少中(姓万,散官少中大夫)上言,谓“仓官已有养廉定例,尚蒙省部定立出身,惟库官另无俸给养廉,又无优升定例”。如按照《元史》原来的标点,仓官升典史,升吏目,又“迁叙”库官,是不合情理的,只能自“库官”开始另作一句。

另外前引《元史》中“湖广行省仓官”六字,实系赘文。从《元典章》可以看出,这条仓库官升迁的规定是由吏部拟定、中书省批准,咨发各行省通行的。如《元史》所言,则一似单独针对湖广行省,谬甚。《元史》致误之因,大约是由于公文原件开头有“湖广省元拟”一语,遂将其插入通行规定之中。此类错误在《元史》特别是《选举志》中并非个别事例,兹不具列。

2.《元史》卷一○四《刑法志三·食货》(2649页):

诸犯界酒,十瓶以下,罚中统钞一十两,笞二十,七十瓶以上,罚钞四十两,笞四十七,酒给元主。酒虽多,罚止五十两,罪止六十。

此条详见《元典章》卷二二《户部八·课程·酒课·犯界酒课不便》:

大德五年,江浙行省,据左右司都事赵承事呈:……照得元准中书省咨,……都省议得:今后犯界酒一十瓶以下,追罚钞一十两,决二十七下;一十瓶以上,追罚钞四十两,决四十七下。酒虽多,止杖六十,追钞五十两。

从《元典章》中很容易看出《元史》的标点错误。“笞二十,七十瓶以上”当标点为“笞二十七,十瓶以上”。《元史》(也许是此前的《经世大典》)在删节原始公文时,将“二十七下”的“下”字省去,又将下一句“一十瓶”的“一”字省去,“二十七”与“十”两个数字相连,就很容易点错了。查百衲本《元史》,“罚中统钞一十两笞二十”只好是一行的结束,“七”字为下一行开始。校点本的标点不慎致误,与此也有关系。日本学者编《元史刑法志研究译注》时,则对此条进行了正确的标点[18]。

[1]参阅冯承钧《元代的几个南家台》,载氏著《西域南海史地考证论著汇辑》(中华书局,1957)。

[2]元朝名为也先帖木儿的人很多。关于这一位也先帖木儿的材料,见《元史》卷一一二《宰相年表》、卷一三四《秃忽鲁传》、卷一九《成宗纪二》大德元年三月庚午条(译名作也先帖木而)、苏天爵《滋溪文稿》卷八《萧墓志铭》(译名作野仙铁木儿)、同恕《榘庵集》附录贾仁《同恕行状》(称咸宁王野仙公)。王梓材、冯云濠《宋元学案补遗》卷九○将他列入“鲁斋门人”,称其为“贞献野仙铁木儿先生”。

[3]《元典章》卷三六《兵部三·驿站·给驿·远方病故官属回还脚力》:“延祐七年十一月钦奉至治改元诏书内一款:云南、四川、福建、广海之任官员,已有给驿定例。到任之后不幸病故,抛下家属无力出还,穷困远方,诚可哀悯。仰所在官司取勘见数,应付元去铺马车船,仍给行粮,递送还家。”同书新集《国典·诏令·至治改元诏》所载同。

[4]《元史》卷一○一《兵志四·站赤》。

[5]《元典章》卷三六《兵部三·驿站·给驿·礼上官员二千里外骑铺马》。

[6]引自刘坚、蒋绍愚主编《近代汉语语法资料汇编(元代明代卷)》(商务印书馆,1995)第335页。

[7]按《朴通事》虽成书于元末,但在明朝又作过一些修改,主要是把元朝的地名、官名、俗语用明朝通行用语予以改写。这里的“南京应天府丞”就是明朝地名、官名,并非元朝所有。

[8]参阅陈高华《论元代的站户》,载氏著《元史研究论稿》(中华书局,1991)。

[9]见黄时鉴辑点《元代法律资料辑存》(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第198页。

[10]参阅刘俊文《唐律疏议笺解》(中华书局,1996)第1406~1407页的笺释与解析。

[11]《元典章》沈刻本此条三处“普昭”均写作“普照”,陈垣《沈刻元典章校补》未校,或因古代昭、照二字通假之故。然据《元史》,似仍应校改作“普昭”为妥。

[12]关于一部分元代白莲教徒使用“普”字命名的问题,参阅杨讷《天完红巾军与白莲教的关系一证》,载《文史哲》1978年第4期;同氏《天完大汉红巾军史述论》,载元史研究会编《元史论丛》第一辑(中华书局,1982);同氏《元代的白莲教》,载《元史论丛》第二辑(中华书局,1983)。

[13]周良霄《〈元史〉校点献疑》一文(载南京大学元史研究室编《内陆亚洲历史文化研究——韩儒林先生纪念文集》,南京大学出版社,1996)已注意到《元典章》的这条材料,以为“僧名则‘普昭’似较‘晋昭’合理”,唯未指出可能与白莲教有关。

[14]许凡《元代吏制研究》(劳动人事出版社,1987)第13~15页。

[15]郑玉《师山集》卷三《送赵典史序》:“典史,县幕官也。其受省檄,秩从九品下。其事则检举勾销簿书,拟断决。禄卑位薄,务繁任重,一县之得失,百里之利害,常必由之。”王礼《麟原文集》前集卷五《录事司典史谢宏用美解序》:“典史,司。县幕佐也。持案牍之权,与官吏相可否,其职任之系不轻。然率由吏老将至而始任焉。”按幕官、幕佐皆指首领官,是金、元各级机构中掌管案牍、统辖吏员、协助长官处理政务的低级官员的通称。有关制度,参阅许凡《元代的首领官》,载《西北师院学报》1983年第2期。

[16]《元典章》沈刻本此条“拟将”二字误作“拟合”。

[17]周良霄前揭文。

[18]见小竹文夫、冈本敬二编著《元史刑法志の研究译注》(教育书籍,1962)第178页。

编辑:陈爽

2003-09-10 04:1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