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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wangf.net/old/forum/mind/129.html

非烟执礼问道于贤兼称称SIEG稻草的重量

柳非烟

SIEG加了根稻草,偏偏今天在看书的时候遇到一些问题不能想的很明白。手边资料匮乏呀,思维力度也不够。痛苦呀痛苦!借着SIEG的帖子,非烟执礼问道于贤。

呵呵,不好意思,先顺手砸砸SIEG。SIEG犯了一个常识性的错误。罗马法的辉煌来自于古希腊的理性主义,这种理性等同于自然,而不是神。而在希伯来思想中,经典的教义比臆测的观念更实际。摩西法律是来自于上帝的。宗教法高于世俗法。呵呵,摩西当年在西奈山和上帝立约,并不是口头誓约。上帝在当时边交付了两块法板给摩西的。还有,罗马法的辉煌时期在时间纬度上也是先于基督教教义的出现的。守约履言精神与其将其归之于宗教,不如认可它来源于简单商品经济交换的必然。

SIEG提到律法精神,他虽然没有对何谓律法精神下一个定义,但他文章确实隐含着这样一种论断——在传统中国法文化中,是缺乏律法精神的——他以孔子遵从的是一种内在的道德戒律来论证。

在没有定义相关概念的时候,我们无法进行研究。正是因为SIEG对于律法精神概念上的模糊和含糊,导致了他理论上的薄弱。呵呵,于是我去查了查牛津法律大辞典,不仅没有律法精神这个词,连法律精神也是没有的。看来西人对所谓精神什么的是没有多大兴趣的。于是我只好根据自己的理解来帮SIGE下一个定义。SIEG所说的律法精神在我理解来就是一种法治精神,即根据法律来治理国家。

那这又涉及到一个需要界定的概念,SIEG理解的法律是什么?

很显然,SIEG把法律局限在国家的制定法上。但是我以为,制定法仅仅只是法律的一部分而已。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理解法律,我们不难发现,法律的主要功能在于规范人们的相互交往和行为,它是一种行为规则,作用在于在人们之间建立一种预期,使人们可以大致确定自己行为的后果。很显然,我们会发现在制定法之外还存在着民间法。民间法虽然不形诸于文字,但是很多时候,它比制定法更有效的规范着人们的生活。

所以,我不认为中国缺乏法律精神和意识。在民间,人们之间发生纠纷可能不会去找国家机器解决,但是他们很可能会去找村社的村长,家族的族长。即使是SIEG提到的个案中,孔子也遵从了他的法——礼。

中国的法概念绝不仅仅来自于法家。儒家以礼的形式诠释着法的内容。礼的内容并不仅仅体现在良心的禁忌上,它绝对外化为一种行为规则。周公制礼其实也就是制定法律。 刑法的发达和民法的不发达并不是中国古代商品经济不发展的原因,恰恰是商品经济的不发展,使得古代中国社会个人意识缺乏,集体意识占据绝对强大的优势,而对罪犯的惩罚正是表达了集体正义和道德的诉求。

SIEG的帖子中涉及到一个西方法律移植和中国社会是否能同构的问题。当前中国法律界为了完成法律的现代化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大多强调尽快学习西方法律,将他们先进的法律术语,概念,规则甚至条文移植过来。因为目前在准备一篇有关论文,发现自己在某些问题上非常混乱,到这儿寻求帮助来了。

适应市场经济的法律就是法治,而法治是法制现代化的应有之义。但什么是现代化,仅仅是一个时间纬度吗?(我在这里始终无法解决现代化和现代化法制这两个概念——没办法,我们这里穷山沟呀!)不管怎么说,它肯定包含着时间纬度。它显示了历史的单线发展以及一种西方中心主义。(SIEG的帖子中就充分体现出这种西方中心主义)所以,我们才强调移植西方法律。但是我很怀疑这种论调,这无疑会为暴力改造带来借口,西方的发展模式如果成为唯一的模式,那么一切不合该发展模式的因素都有可能遭到棒杀的命运。

我对列唯所说的“现代化是社会唯一普遍的出路”抱有兴趣,但是我不认为现代化只有一条出路。而且,历史是单线发展的吗?我们怎么能够因为西方率先进入现代化,就认为那就是我们的将来?难道每一个民族不是应该在自己固有的文化传统上改造吗?即使回顾历史,我也不对移植西方法律抱有信心。清末就开始了这种大规模的法律移植活动,已经近一个世纪了,但是我们的法律现状却仍处于所谓的前现代。这说明西方的法律在中国本土是很难被同构的。

根据一些学者的观点,法制现代化可以通过两种途径来实现,一种是内发型,另一种是外发型。我们现在走的就是这种由上而下的外发型道路。好象制定了和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就可以建构市场经济。这让我想起老冷大哥在天涯给我的一篇回帖里说到的话,文化与制度的问题,冷大哥当时说这个问题在学理上探讨是没有必要的。但是我们现在却确实面临着这样一个困境。究竟是法律的更新促进制度的更新还是法律仅仅只是确认一种制度?

我倾向于后者。法律作为一种意识形态,他不可能起到改造社会的功能,社会的改造仍然需要在一定的物质基础上来完成。因此,我觉得我们目前的自上而下的现代化道路存在很大的问题,它必将偏离我们原来的预设,远离我们的希望。因为,实在的说,传统的中国法律文化和这种所谓的现代化的法律确实在精神上相差很远。事实上,很多法律制度的框架我们已经搭好,但是它的执行却是一个很大的难题。因为,实际上执行的法律(也就是我在上面提到的民间法)对它有巨大的拒斥作用。我感触最深的就是法官法制定已有五年之久,但是直到现在仍然没有执行。我们现在进行司法制度改革,学习英美法体系,会不会画虎不成反类犬?大家都知道,我们国家现在并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这种有法不依的原因仅仅在于司法的腐败吗?难道更深层次的原因不是我们民间的法律我们的老百姓对它无法认同的结果吗?

那么我们将怎样去走我们的现代化道路呢?难道我们就没有出路了吗?我们只有依靠本国的传统,本国的资源,选择一条自己的路。这条路又应该怎么走呢?

呵呵,问题暂时提到这里。散眼子曾经在聊天室说我素养不够,当时还气愤着了,现在是知道惭愧了呀!

2000-9-29 21:5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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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稻草上演出的“挟太山以超北海”

Sieg

嗯,法律专业的人说话就是纯度高,我勉力对之吧。

1、SIEG犯了一个常识性的错误。罗马法的辉煌来自于古希腊的理性主义,这种理性等同于自然,而不是神。 罗马法是来自理性主义,但理性主义却是以亚里斯多德他们为代表的一派以自然律(不是自然)为第一要律的,也就是说,后来的斯宾诺沙及爱因斯坦他们的泛自然神,就是来自这个要律。这的确与希伯莱文化里的那个神有很大不同,但是,它也有神格,所以形而上学才有可能建立,如果将理性单纯等同于自然,形而上学是不可能建立的。 还有,这里的神的自然性和自然神当然也不是一个概念,前者是可抽象的,后者是可具象的。

2、在希伯来思想中,经典的教义比臆测的观念更实际。摩西法律是来自于上帝的。宗教法高于世俗法。呵呵,摩西当年在西奈山和上帝立约,并不是口头誓约。 你说的这个誓约,是出埃及记那时候的,而我说的口头之约,是远远早于摩西时代的,我记得那好象还是在雅各之前呢,你去翻翻圣经就知道了。彩虹之约是圣经记录的第一个人与神之前敲定的契约。

3、还有,罗马法的辉煌时期在时间纬度上也是先于基督教教义的出现的。守约履言精神与其将其归之于宗教,不如认可它来源于简单商品经济交换的必然。 那么,我能否将观点弱化成:希伯莱宗教里的守约履言精神与当时的简单商品经济交换并不冲突反而是适配的?

3、在没有定义相关概念的时候,我们无法进行研究。正是因为SIEG对于律法精神概念上的模糊和含糊,导致了他理论上的薄弱。呵呵,于是我去查了查牛津法律大辞典,不仅没有律法精神这个词,连法律精神也是没有的。看来西人对所谓精神什么的是没有多大兴趣的。于是我只好根据自己的理解来帮SIGE下一个定义。SIEG所说的律法精神在我理解来就是一种法治精神,即根据法律来治理国家。

单独的律法精神自然是没有的,因为那是我自己构造出来的一个单词,但你可以将之理解成“律法的精神”,即torah spirit,即旧约前五卷里所阐述的精神,同样,“法律精神”也可以将之定语化为“法律的精神”,即lex spirit,即罗马公法私法里所阐述的精神。 从秩序的构造层面来说,律法精神我一般用于高于现实秩序的、带有向往性的、有敬畏感的一种遵从心理,而法律精神我一般用于针对现实秩序、带有遵守既定规范仪式的一种约束心理,前者是形而上的气味足些,后者形而下的气味足些。 当然,以上全是我个人化的一些默认符号,所以在交流中发生歧义与不解,是很正常的。不过你因之而说我在理论上薄弱,我觉得这个推论的正确似乎是歪打正着而已吧,我这里有些不服,呵呵。

4、很显然,SIEG把法律局限在国家的制定法上。但是我以为,制定法仅仅只是法律的一部分而已。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理解法律,我们不难发现,法律的主要功能在于规范人们的相互交往和行为,它是一种行为规则,作用在于在人们之间建立一种预期,使人们可以大致确定自己行为的后果。很显然,我们会发现在制定法之外还存在着民间法。民间法虽然不形诸于文字,但是很多时候,它比制定法更有效的规范着人们的生活。

你把法的外延扩展到民间法,并说中国民间有自己的村规族礼,那我觉得这么一来,按你这个定义,不要说中国了,世界任何一个部落,它都是有法的,甚至再进一步,将你的这句话“法律的主要功能在于规范人们的相互交往和行为,它是一种行为规则,作用在于在人们之间建立一种预期,使人们可以大致确定自己行为的后果。”里的“人们”用猩猩替代后,我发现按你这个扩展外延后的法的定义对猩猩也适用,再推下去,也就是说,一切群居动物,只要他们有共生现象,就会有这个扩展外延后的法。 但这样的法还有什么讨论意义呢?就好象你说“法无处不在”,我还有什么可以与你再深入讨论的呢?--当原先那个只限于“国家法”的定义被扩展以后。

我作为一个外行,始终以为国家法区别民间法的最大特征就是其刑法的普适性,所以我盯住了韩非子,而刑法的主要集大成者除了他还会有谁呢?说起儒家,我就有气,那什么“刑不上大夫”或“君要臣死臣不敢不死”之类明显和现代法律精神相悖的话是不是儒生们说出来的?要是礼也算法,那现在的“七不”也是法了,但“七不”是不是真能对商品交易里的欺骗行为有约束?我看它只能约束他们不在签合同时随地吐痰什么的罢了。

5、刑法的发达和民法的不发达并不是中国古代商品经济不发展的原因,恰恰是商品经济的不发展,使得古代中国社会个人意识缺乏,集体意识占据绝对强大的优势,而对罪犯的惩罚正是表达了集体正义和道德的诉求。

但也有另一种意见恰恰相反,他们认为:正是因为个人意识缺乏,集体意识占据绝对强大的优势,成了中国古代商品经济不发展的一个主要原因。 但我以为这两个问题更有可能不是因果关系而是共生关系。

下面的西方律法精神的本土化问题,我觉得你和我的另一个朋友Lancelost一样,都先把西方文化=现代文化,然后再说中国文化->现代文化,于是你们就自然得出中国文化->西方文化这个结论。

有没有想过事实也可以这么解读呢:西方文化->现代文化,中国文化->现代文化,只是前者趋向的更好一点更快一些,所以我们现在要移植的,是被标签化为西方文化实质上是现代文化的一个中间品?

这样的话,萨伊德他们提出的西方中心主义,新左派积极倡导的民间立场,就很有可能全是些伪概念,或不是问题的问题。

但这么解读的前提是:人类各个亚文化之间,必须要有个公共核。

有吗?我不知道,而这,才是我担心的。

但愿连原文带议论的字数没超过这里的上限,惴惴然,惴惴然。

2000-10-3 0:36:23